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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条 例 (1998 年5月29 日 福 建 省 第 九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三 次 会 议 通 过 ) 第 一 条 为 实 现 人 人 享 有 卫 生 保 健 , 提 高 人 民 健 康 水 平 , 促 进 国 民 经 济 和 社 会 发 展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于 本 省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机 关 、 团 体 、 企 业 事 业 单 位 、 个 体 经 济 组 织 、 群 众 自 治 组 织 和 城 乡 居 民 。 第 三 条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的 基 本 内 容 包 括 : ( 一 ) 健 全 城 乡 三 级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网 络 , 提 供 适 宜 的 医 疗 预 防 保 健 服 务 ; ( 二 ) 建 立 城 镇 医 疗 保 险 制 度 与 农 村 合 作 医 疗 等 多 种 形 式 的 城 乡 社 会 医 疗 保 障 制 度 ; ( 三 ) 预 防 和 控 制 传 染 病 、 地 方 病 及 职 业 病 ; ( 四 ) 开 展 妇 幼 保 健 工 作 ; ( 五 ) 实 施 农 村 改 水 、 改 厕 及 环 境 卫 生 综 合 整 治 ; —1—( 六 ) 普 及 健 康 教 育 。 第 四 条 各 级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 并 将 其 纳 入 国 民 经 济 与 社 会 发 展 总 体 规 划 。 县 级 以 上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具 体 组 织 实 施 和 指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 计 划 、 财 政 、 农 业 、 水 利 、 建 设 、 —2—教 育 、 环 保 、 民 政 、 新 闻 出 版 、 广 播 电 视 、 文 化 、 劳 动 等 行 政 部 门 及 其 他 团 体 和 组 织 应 在 各 自 职 责 范 围 内 做 好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 村 ( 居 ) 民 委 员 会 应 按 规 划 要 求 开 展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 第 五 条 县 、 乡 两 级 人 民 政 府 应 按 期 实 现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规 划 目 标 。 初 级 卫 生 保 健 工 作 的 考 核 实 行 自 评 、 复 核 审 评 制 度 , 由 省 人 民 政 府 卫 生 行 政 部 门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 第 六 条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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