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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 北 藏 族 自 治 州 民 族 团 结 进 步 条 例     (2014年1月13 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4年5月29 日 青 海 省 第 十 二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第 十 次 会 议 批 准 )     第 一 条 为 了 巩 固 和 发 展 平 等 、 团 结 、 1 互 助 、 和 谐 的 社 会 主 义 民 族 关 系 , 促 进 民 族 团 结 进  2步 事 业 , 根 据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宪 法 》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民 族 区 域 自 治 法 》 及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结 合 自 治 州 实 际 , 制 定 本 条 例 。     第 二 条  本 条 例 适 用 自 治 州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     第 三 条 民 族 团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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