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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 (1993年5月31日海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8年7月31日海南省第 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 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 正 2013年11月29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根据 2015年7月31日海南省 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的决定第 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渔业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养殖业 第四章 捕捞业 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2第五章 渔业资源的增殖和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渔业资源的保护、增殖、开发和合理利 用,维护渔业生产者合法权益,保障水产品质量安全,促进渔 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管辖的内陆水域、滩涂和一切海域从事渔 业生产、经营、管理以及与渔业有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省渔业生产实行捕捞、养殖、加工、流通并 举,资源开发利用与增殖保护并重的方针。 严格控制近海捕捞强度,鼓励发展外海和远洋捕捞,提升 捕捞技术装备水平。 积极推进生态健康养殖和深水抗风浪网箱养殖,培育热带 水产苗种繁育体系。发展水产品深精加工,建设水产品物流基 地和渔业出口基地。 积极推进渔区建设,改善渔村环境,建设以现代渔港为依3托、特色鲜明的渔业风情小镇,推进休闲渔业发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渔业水域的统一规划和综 合开发利用,负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 渔业工作。县级以上渔业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依法做好本行政区 域内渔业技术推广工作。 公安、边防、海警、海关、交通、海事、海洋、环境保 护、工商、水务、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 责,配合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 监督渔业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 内的渔业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渔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配合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依照本省有关规定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和渔业安全生 产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本行 政区域内渔业发展规划,报 同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纳入国民经济 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从 财政、金融方面加大对渔业科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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