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批准《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的决议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批准《海西蒙古族藏 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由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公布施行。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2004年2月20日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4年3月26日青海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肩、标志、标牌、护栏、交通信号灯等; 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24- (六)城镇公共交通设施:公共汽车停车站、站棚、站牌、回车通道等设施; (七)城镇环境卫生设施:垃圾站点及处理场、公共厕所、垃圾箱、环境卫生专 用标志牌等设施; (八)城镇园林绿化设施: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行道树及绿化带等 设施; (九)城镇供气供热设施:集中供热的热源厂、液化石油气储罐站、泵站、供气 供热点和管道、检查井、阀门井等。 电力、邮电通信、消防和广播电视等其他城镇公共基础设施的管理,依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工程、公用事 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以及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 政区域内市政公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交通、水利、林业、环保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 协助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 逐步提高的方针,加强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养护、维修,保证设施完好。 第六条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其委 托的市政公用设施养护、维修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和更新。 单位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市政公用设施,由投资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负责养护、 维修和更新。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市政公用设施的义务,并有权制止、检举和 控告损毁、盗窃市政公用设施以及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对维护市政公用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 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禁止破坏、损毁、盗窃市政公用设施。 第二章城镇道路管理 第九条未经市政公用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 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 占用或者挖掘城镇道路,应当依法交纳城镇道路占用费或者城镇道路挖掘修复 费。 第十条因特殊情况经批准临时占用城镇道路的,不得损坏城镇道路;占用期 满后,应当及时清理占用现场,恢复原状;损坏城镇道路的,应当修复或者给予赔 偿。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交付使用后五年内,大修的城镇道路 —25—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城镇市政公用设施管理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