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 调解处理办法 (2006年4月8日甘南藏族自治州第十三届人民 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7月28日甘 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 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及时妥善调解处理自治州内草场争议,维护农 牧民合法权益,维护农牧区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草原法》、国务院《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草场争议是指自治州境内村民之间、 村与村之间、乡 (镇、场)与乡(镇、场)之间,县(市)与 县(市)之间对草场管理和使用的争议。 草场承包中划定的牧道及水源的争议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调解处理草场争议应当坚持有利于民族团结,有利 于自治州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管理,有利于保护利用草场资源和 — 1 — 尊重历史与依法调解处理的原则。 第四条 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和州人民政府已勘定批复的各 级行政区域界线和划定的草场承包经营界线,相邻各方必须严 格遵守。草场的使用权和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 草场争议双方所在地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负责草 场争议的调解处理工作。州、县 (市)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 府调解处理草场争议的主管部门。 第六条 下列文件和材料是调解处理草场争议的依据: (一)国务院批复的省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图。 (二)省人民政府批复的县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附 图。 (三)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复的乡级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及 附图。 (四)草场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裁决和划定行政区域 界线的文件及附图。 (五)行政区域界线勘定确认属于某一行政区域但不与该 行政区域相连的地域,或者由一方使用管理但位于毗邻行政区 域的地域,其使用管理按照各有关人民政府签订的行政区域界 线协议书有关规定或者该行政区域界线的批准机关的决定执 行。 — 2 — (六)争议双方的上级人民政府批准认可的草场使用协 议。 (七)草场承包时载明草场经营界线的承包合同和草场使 用证。 第七条 县(市)、乡(镇)人民政府辖区内的草场争议隐 患,必须及时调解处理。草场纠纷发生后,争议双方所在地人 民政府必须立即派人到现场调查处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 扩大。重大草场争议应在当日内以书面形式,准确真实地向上 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在草场争议未解决前,由争议双方所在地 人民政府协商划定临时搁置区,双方必须撤出争议地区。不得 破坏草场及其设施,禁止抢 夺公私财物、聚众闹事、械斗伤 人。 公安机关负责草场争议区域的社会治 安。 第八条 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实行 分级负责制。农牧民之间、 村民小组(自然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村委会调解处理 ;村 与村之间的草场争议,由乡 (镇)人民政府调解处理 ;县 (市)境内乡(镇、场)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 成的,报县(市)人民政府裁决 ;县(市)与县(市) 之间的草场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 成的,报州人民政 府裁决。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 1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 2 页 法律法规 甘肃省甘南藏族自治州草场争议调解处理办法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