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2009年12月24日本溪满族自治县第五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促进自 治县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县实际 ,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自治县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 管理水资源,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水 资源保护、管理和监督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 办事处依法配合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水资源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应严格执 — 1 —行上级国家机关的有关规划,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编 制自治县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时 必须按照规划编制程序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五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采取 措施,防治水土流失和水资源污染,植树种草,保护自然植被 , 涵养水源,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资源的义务,对破坏水 资源的行为有权进行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自治县管辖的主要河流、水库和水源地执行水功能 区划的水质标准。 自治县境内的太子河、草河、关门山水库、三道河水库及 水源地水质标准不低于Ⅱ类;其他小型水库及河流水质标准不 低于Ⅲ类。 第八条 自治县管辖的饮用水源、水库、塘坝、灌溉引水拦 河坝、水电站拦河坝和其他拦河截水建筑物以及平均流量 0.3 立方米/秒以上的沟渠等水工程,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法划定保 护范围,设立保护标志。 第九条 在饮用水源、水库和沟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 — 2 —为: (一)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二)围垦种植、养殖、放牧、取土和屠宰畜禽; (三)爆破、 打井、采砂、采石、烧窑、葬坟; (四)倾倒、堆放垃圾和有毒有害物质; (五)其他污染水 体和破坏植被的行为。 第十条 依据自治县地下水资源 分布现状,由自治县人民政 府依法划定地下水 限采区。 自治县人民政府严格控制地下水取水 指标和建设地下水取 水工程。 第十一条 从自治县 调出水资源,依法由上级水行政主管 部门征收的水资源 费,按照不低于 总额50%的比例返还自治县, 用于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自治县依法实行取水 许可和水资源有 偿使用制 度。水资源 费由自治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征收。 日平均取水在 3000立方米以下的单位和个人,须 向自治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申请领取取水 许可证,并依法 缴纳 水资源 费;日平均取水在 3000立方米以上的单位和个人,需 持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取水 许可证,到自治县人民政府 水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后,方可取水。 — 3 —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6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6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本溪满族自治县水资源保护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6:45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