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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办法 (2010年7月29日甘肃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 下简称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 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依据监督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 法行使监督职权。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程序,适用监督法和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应当围绕国家和本省工作大局,结合 本地实际,对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 — 1 —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开展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本级人民政府、人民 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 察院的下列工作实施监督: (一)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遵守和执行 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会决议、决定的情况;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和计划、预算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其作出的部 分变更决定的执行情况; (三)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 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社会保障等工作的重大事 项; (四)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履行审判职能、检察职 能的重要情况; (五)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 办理情况; (六)来信来访反映的重大或者普遍的问题; (七)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或者决定、命令及其他规 — 2 — 范性文件; (八)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实施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对同级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和下一 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议、决定,行使备案审查 和撤销的职权。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 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 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通过常务委员会公报、 常务委员会网站 (网页)、新闻媒体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接受 人民群众的监督。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 划,每年第一季度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并向社会公布。 主任会议调整的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应 当重新印发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听 取和审议该专项工作报告三十日前通知报告机关。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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