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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湖南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 (2008年7月31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题工作报告 第三章 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报告,听取和审议 审计工作报告 第四章 执法检查 第五章 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 第六章 询问和质询 第七章 特定问题调查 第八章 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第九章 附则— 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本省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级以上人大常委 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本条例的规定,行使监督职权。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应当围绕国家工作大局,以经济建设为中心 , 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 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对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 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 督。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内容和程序,应当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向社会 公开,在本级人大常委会公报或者本行政区域内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负责处理人大常委会行使监 督职权的重要日常工作。 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省、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简称 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常委会领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协助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职权的有关具体工作。— 3 —第二章 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每年选择若干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 社会普 遍关注的重大问题,有计划地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 报告的议题建议,由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按照下列职责分工提出: (一)本级人大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执法检查的有关专门委 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对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工作提出的建议、 批评和 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代表联络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三)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整理 提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配合; (四)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查研 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开展调查研 究 的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五)人民 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人大常委会 信访工作机构整理提出; (六)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人大常委会研 究室或者办公室整理提出,其他有关工 作机构配合; (七)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要 求报告专项工作的建议,由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室)整理提出。 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工作机构提出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 报告的议题建议 前,应当分 别征求人民政府 及其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意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负责 汇总各专门委员会、 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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