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郴州市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 (2016年6月28日郴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9月30日湖南 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 二章 规划和保护 第 三章 建 设 第 四章 管 理 第 五章 法律责任 第 六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了加强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 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湖 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 二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规划、保 护、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 三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苏仙岭景区、东塔岭 景区、万华岩景区、四清湖景区。 苏 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三级 保护区,在苏仙岭 --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红线外围划定外围 保护地带。 苏 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及其划分的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三级保护区和外围保护地带的具体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苏 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设立界桩、标牌,并 — 2 —由市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第 四条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应 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 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 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 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和管理中的重大事 项,并定期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市 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保 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 人民政府设立的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 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 北 湖区人民政府、苏仙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苏仙岭―万华岩风景名 胜区总体规划,做好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管理工 作。 市 人民政府民政、国土资源、住建、水利、林业、文化、环境保 护、城乡规划、宗教、文物管理等部门以及苏仙岭―万华岩风景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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