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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 例 (2016年2月28日雅安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 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6月1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的制定 第三章 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六章 地方性法规的报批和公布 第七章 地方性法规的其他规定 第八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第九章 附则 — 1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 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发挥地方立法对我市经济社 会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 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和废 止地方性法规及对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适用本条例 。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 (一)遵循宪法的基 本原则,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 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坚持改革开放 ; (二)遵守法定的权限和程序 ; (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不得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 触; (四)体现人民意志, 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 坚持立法公开,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地方立法活动 ; (五)从实际出发,适应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 改革的要求,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 — 2 —与义务、国家机关的权力与责任 ; (六)体现地方特色,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性 。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就下列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 (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省地 方性法规的规定, 需要根据本市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的事项 ; (二)属于本市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 方性法规的事项 。 除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 未制定法 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 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先行制定地方性法规 。在国家 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性法规同法律或者行 政法规相抵触的规定无效,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 方性法规,限于《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 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五条 规定本市特别重大事项的地 方性法规,应当由市 人民代表大会通过。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市人民 代表大会通过的地 方性法规以外的其他地 方性法规;在市人 民代表大会闭会期 间,可以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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