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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条例 (2014年11月28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维护见义勇为行为人合法权 益,鼓励见义勇为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 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 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的行为。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见义勇为行为人的 确认、奖励和保护。 第四条 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保护,实行政府主导 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抚恤优待与 社会保障相结合的原则。  — 1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奖励和 保护工作。 县(市、区)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以下简称综治 机构)负责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卫生和计划生育、司法、教育等行政主 管部门及工会、残疾人联合会等社会团体,按照职责分工,做 好见义勇为行为人的确认、奖励和保护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障见义勇为相关工作经 费的支出,并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见义勇为专项资金,用于 下列事项: (一)对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救治、表彰和奖励; (二)对见义勇为先进事迹的宣传; (三)对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亲属进行抚恤、补助、资助 和慰问; (四)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事项。 见义勇为专项资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依法接受财政 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支持见义勇为行为,尊重和保护见义 勇为行为人。  — 2 —鼓励具有相应能力的公民对正在实施见义勇为行为的行为 人给予积极援助。援助行为可以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适用 本条例。 第八条 新闻媒体应当及时宣传和客观报道见义勇为先进 事迹,倡导见义勇为行为,并免费发布相关公益性广告。 第九条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见义勇为基金会 (协会)、见义勇为行为人及其家庭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二章 确认 第十条 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之外,不顾个人安危,挺 身而出,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当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 (一)制止正在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 妨害社 会秩序或者侵害国有财产、集体财产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二)主动抓获或者协助有关国家机关 追捕犯罪嫌疑人、 罪犯,并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在抢险、救灾、救人活动中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能够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人的情 形。 第十一条 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主 动申报见义勇为行为。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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