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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中小学校用地保护条例 (2004年9月28日齐齐哈尔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12月18日黑龙江 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保障和促 进教育事业优先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 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中小学校用地 的保护管理。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用地是指中小学校的现有用地和规划 预留用地。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市、县 (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中小学校用地的保护管理 和监督;规划、国土资源、建设、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 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 中小学校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1侵占和破坏。 第五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的规划和 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市总体规划。 中小学校用地专项规划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国土 资源、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 体规划、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 经批准的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改变。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开发新区时,应当按照下列 国家规定标准配套规划和建设与新区人口相适应的中小学校 : (一)每2万人口区域内设立 36个班级规模的中学一所 ; 每1万人口区域内设立 24个班级规模的小学一所。 (二)小学生均用地高于 17平方米;中学生均用地高于 22平方米。 上述标准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情况的变化,由市人 民政府适时做出调整。 第七条 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和城市旧区改造确需占用或者 拆迁中小学校的,应当按照审批程序报批。建设单位应当按 照先建设后拆迁的原则,就近补偿建设或者易地重新建设被 占用或者拆迁的中小学校;补偿建设和易地重新建设的中小 学校不得少于原有的用地面积。拆迁和重新建设工作不得影 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 2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用地周边地区的各类新建项目,应当按 照规划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控制高度和与学校界址的间距。 邻近校园的高层建筑的外装修,不得影响中小学校正常教学 和危及师生安全。 第九条 不准在中小学校用地建设与教学无关的建筑物、 构筑物以及其 他设施;不得新建、 扩建职工 住宅。 第十条 设立中小学校的 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侵占 中小学校用地。政府 接收企事业单位自 办的中小学校时,应 当保证学校用地总 量不流失。 第十一条 不得 擅自将中小学校用地 转让、出租、抵押、 外借或者以其 他方式改变用 途非法谋利。民 办中小学校 终止 办学,必须及时办理用地变 更手续。 确因需要改变中小学校用地 权属和用途的,应当按照审批 程序批准。 第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中小学校用地的,由市 、 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会同规划、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 门责令限期退出,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用地发生 权属争议,由国土资源行政 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处理。争议解决前,任何 一方不得 擅自改变现 状。 第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 擅自改变中小学校土地 权属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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