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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促进文化产业发展条例 (2008年12月17日太原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3月26日山 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 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满足公众文化需求,推 动特色文化名城建设,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文化产业经营和管理活 动,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文化产业,是指从事文化产品生产、 流 通和提供文化服务的经营性行业。主要包括影视制作、出版、发 行、 印刷复制、 广告、 演艺、 娱乐、 文化会展、 数字内容和动漫,以 及其他文化服务和文化用品、 设备及相关文化产品的生产、 销售 等行业。 1 第四条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应当遵循文化发展规律和市场 经济规律;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坚持开放性和文化多样 性;坚持弘扬优秀文化,突出地方特色;坚持社会效益和经济 效益相统一;注重交流合作,维护文化安全;鼓励自主创新, 保护知识产权。 第五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文化产业发 展工作的领导,建立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协调制度 , 协调解决本行 政区域内促进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市、 县(市、 区)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 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 市设立文化产业专家咨询委员会,对文化产业的 相关政策和重点项目等进行咨询研究,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 第八条 保障公民享受、 参与、 创造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的 权益。 第九条 鼓励依法开发和利用本市各类文化遗产,形成产 业化。 第十条 鼓励和支持国有、 民间、 社会力量进入文化产业领 域。 2第十一条 培育繁荣、活跃、有序的文化市场。引入竞争机 制和多元投资机制,按照谁开发、 谁受益的方针,鼓励集体、 个 人和外商参与文化产业市场的建设和开发。 第二章 引导扶持 第十二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区域文化产 业发展规 划。将文化产业的发展 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 划,制定引导、 扶持文化产业发展的政策,优化文化产业发展 环 境,推动文化产业成为新的经济 增长点和支 柱产业。 第十三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在促进文化产 业发展中做出突出 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 编制地方特色文 化产业目 录,整合地方特色文化资 源,推动地方特色文化产业 群建设。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 完善文化产业发展 技术 平台,按照资 源共享的原 则,为文化 企业发展提供服务。 第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文化产业统 计制度,形成 统计指标体系,公开统 计信息。 第十七条 市、 县(市、 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促进文化产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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