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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 (2013年10月24日太原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3年11月28日 山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 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三章 教育与培训 第四章 劳动就业 第五章 文化生活 第六章 社会保障 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 保障残疾人平等地充分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成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山西省残疾人保障条 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残疾人的公民权利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 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工作 的领导,将残疾人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 行政区域内残疾人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残疾人事业经 费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着本级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而增加。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应当 依法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残疾人工作。 残疾人联合会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 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并承担同级 人民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做好职责 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明确残疾人工作专门机构 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内残疾人保障工作。 第六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综合服务 设施建设纳入城乡公益性建设项目,并在立项、规划、资金、土 地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税费减免等方面依法给予支持。 第七条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 (一)政府财政拨款 ; (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本级留成 中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 ; (四)社会募集资金 ; (五)社会捐赠资金 ; (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 (七)其他资金。 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 ,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 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 第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预防纳入基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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