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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 2007年1月24日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29日四 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基础设施建设,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确保出境水 第一章总则 质达标。 第五条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资源 第一条为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现 的规划、保护、管理、开发、利用、节约和监督工作; 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护生态平衡,促进阿坝藏族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做好相关工 羌族自治州(以下简称自治州)经济的发展,根据 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 第六条任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 共和国水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 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的义务。州、县人民政府应 施办法》、《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结合 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节约用水的宣传、管理, 首浴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逐步完善节水措施,培育和发展节水产业。 第兰桑、在自治州辖区内涵养保护、节约、规 划管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第二章水资源规划和保护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和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国家所有。自治州人民政 第七条自治州水资源综合规划及跨县的江 府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和保护辖区内的水资源,按 河、湖泊的区域、流域规划在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照统一规划原则,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 的指导下,由州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州人 制度。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保护、管 民政府批准,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县级 理、开发、利用、节约水资源,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 综合规划应服从州级规划,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 护。 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批准,报州水行政主管部 在保护、管理、节约、利用水资源等方面成绩 门备案。 显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由州、县人民政 经批准的规划是涵养保护、节约、管理、开发 府给予表彰奖励。 利用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基本依据,应当严格执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 行。规划的修改应当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责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 编制规划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八条州人民政府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施。 第四条州、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保 制度。自治州辖区内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州 人民政府依法划定,并采取措施,加强水源源头和 护、管理、节约、利用和开发工作,将其纳人本级国 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增加财政投人,加强水利 水源地的保护,加快生态公益林建设,保护好自然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β 2007. NO. 2 ± 27 植被和湿地,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三)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 禁止向水源源头和水源保护区的河道、湖泊、 产委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塘堰、水库等水域排污,防止水体污染,确保城乡 (四)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 居民饮用水安全。 害应急取用水的; (五)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应急取 第三章 水资源管理和开发利用 用水的。 第十条在自治州辖区内直接从江河、湖 第九条开发利用地表水,应当维持江河的 泊、地下调度和取用水资源并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的合理水位,维护水体的自 的新建、扩建、改建的项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 然净化能力,按规定预留生态水,防止对生态、环 当在办理取水许可申请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 境造成破坏。 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的,水行 开采地下水应当遵循总量控制、优化利用、分 政主管部门不得受理取水许可申请。 层取水的原则,并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和年 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遵 度计划中确定的可采总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 循“谁发证、谁组织、谁审查”的原则,负责建设项 位的要求,防止水源枯竭、地面沉降、地表塌陷和 目水资源论证的组织、审查和报批工作。 水体污染等地质环境灾害的发生。 工程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向建设项目的审批 抛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取水层 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当提交 位、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按照分级管理权限 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取水许可批准文件,并附建设 由州、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分别 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未提交的,建设项目不 报州、县人民政府批准。 予批准、核准、备案。 第十条直接从自治州辖区内的江河、湖泊、 第十二条取、用水涉及第三方利益的,水行 地下调度和取用水资源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 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七个 织,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取得取 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第三方对取水许可申请有 水权,依法缴纳水资源费。凡实行计量取水的必 异议的,应当在公告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公告机关 须安装计量设施。 提出。 取水申请批准后,申请人方能动工兴建取水 第十三条州、县人民政府在管理权限内应 工程。取水工程完工,须经竣工验收合格,方能按 当按照市场化配置资源的方式公开出让水能资源 程序取得正式的取水许可证。 开发权。获得水资源开发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对妨碍公共用水、环境安全或者损害他人用 他组织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补偿 水合法权益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限制取用水 费。 或者禁止取用水。 依法获得开发权、取水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 下列五种情形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 他组织,经原发证机关批准,可以依法有偿转让、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公共社会事业取用 出租或拍卖,并按有偿使用原则变更相关手续。 水的; 跨县域进行水资源使用权转让,应当符合水 (二)家庭生活和散养、圈养畜禽少量取用水 资源保护规划,并经过专项论证,由州水行政主管 的; 部门办理。 28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要员会公报 2007. NO.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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