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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江市地方立法条例 (2016年10月14日经内江市第七届人民代表大 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2016年11月30日四川省第 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草案 起草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 第二节 地方性法规草案起草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五章 地方性法规报批 第六章 其他规定 第七章 市人民政府规章备案审查 — 1 —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对城 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立法活 动,建立健全地方立法制度,提高立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 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依法治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立法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 止和报批地方性法规,市人民政府规章的备案审查 ,适用本条 例。 第三条 地方立法应当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依法 立法、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地方立法应当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深化改革的要 求,体现地方特色。 地方性法规规范应当明确、具体,具有针对性和可执行 性。 第四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当发挥在地方 — 2 — 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 第二章 立法规划、年度立法计划和地方性法规 草案起草 第一节 立法规划与年度立法计划 第五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年度 立法计划等形式统筹安排全市立法工作。每届第一年度应制 定本届任期内的立法规划;根据立法规划,结合本市实际, 在每年年底前制定下一年度立法计划。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立法 规划、年度立法计划的编制工作,督促立法规划、年度立法 计划的落实。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立法规划和年度 立法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选题和立法项目建议。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办事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的十月底 前,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制定、修 改、废止地方性法规的立法项目建议。立法项目建议应当以 书面形式提出,并包括下列内容: (一)地方性法规案名称;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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