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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8年4月6日 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 《关于修改 <四川省价格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价格管理体制,加 强对市场价格的调控管理,规范价格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以及其它组织和个人进行有关价格活动,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价格,包括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 — 1 —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条例进行管 理。 第四条 经营者定价、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是价格形成 和管理的基本形式。对大多数商品和服务实行经营者定价 ; 极少数商品和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 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项目和标准由国家和省规定。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价格调控、管理 和监督,建立健全必要的价格调控体系,维护正常的市场价 格秩序和市场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 (以下称物价 部门)是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行使管理、监督价格职能 ;有 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积极配合价格的管理与监 督。 第六条 政府对价格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促进公开、公 平、合法、正当价格竞争 ;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护消费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 和必要调控。 第二章 经营者定价管理 — 2 —第七条 经营者定价,是经营者在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允许的范围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的 价格。 第八条 经营者依法享有下列价格权利 : (一)制定、调整属于经营者定价范围的价格 ; (二)在政府指导价规定的幅度内制定价格 ; (三)对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提出建议 ; (四)制定、调整属于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产品系列 中新产品在政府规定期限内的试销价格,政府另有规定的除 外; (五)对经营者定价权限内的高新技术产品实行加价 ; (六)抵制、检举、控告侵犯合法价格权益的行为; (七)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价格权利。 第九条 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规章; (二)执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如实提供有关定价 资料; (三)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 度; (四)销售商品、提供服务,应当陈列样品或者公布质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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