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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集会游行示威法》办法 (1990年6月22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0年9月5日四 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 准 根据2012年8月31日成都市第十五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2年 11月30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次会议《关于批准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成都市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 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办法》的决定 >的决定》修 正)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依法行使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 , 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 游行示威法》和《四川省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实施办法》,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 1 — 第二条 在成都市行政区域范围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主管机关,是集会、游行、 示威举行地的区(市)县公安机关 ;游行、示威路线经过两个 以上区(市)县的,主管机关为市公安局。 第四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依照本办法向主 管机关提出申请并获得许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 行示威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不需要申请的除外。 第五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确定负责人,并 由其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在五日前到 主管机关递交申请书,填写申请登记表。 申请书应当由负责人签名,并载明下列事项 : (一)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 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 ; (二)起止时间、路线和集合、解散地点 ; (三)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联系方式。 更换负责人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申请。以信函、 电子邮件、电话或者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主管机关不予受 理。 第六条 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 — 2 —在申请举行时间的二日前,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书面决定 。 对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 ;逾期不作出决定的,视为许可 。 申请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应当在申请举行时间的 二日前到主管机关接收决定通知书。逾期不到主管机关接收 或者拒不签收的,视为撤回申请。 第七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 , 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申请集 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 的时间推迟五日。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后,应当立即同申 请集会、游行、示威负责人协商解决有关问题,并在法定时 限内,将协商结果告知主管机关。 第八条 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不予许可: (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 (二)危 害国家统一、主权和 领土完整的; (三) 破坏民族团结,煽动民族分裂的; (四)有 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 直接危害公共安 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 第九条 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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