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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1993年3月18日成都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18日 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 准 根据1995年7月26日成都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5年10月 19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 次会议批准的《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成都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 >的决定》修 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发挥其效能,更好地 为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服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市政工程设施是指: (一)城市道路:车行道、人行道布架路、公共广场、街 — 1 — 头空地、路肩及其附属的配套管理设施和已征用或划拨的规划 红线范围内道路建设用地; (二)城市侨涵:桥梁(含立体交叉桥、人行天桥)、过 街地下通道、涵洞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排水沟、污 水处理厂及窨井盖、水蓖子等附属设施; (四)城市防洪设施:河道、河堤、河坝、排涝泵站、排 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城市桥涵、街头绿 地等处的照明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成都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市政工 程设施管理。 第四条 成都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市人民政府负责市政工 程设施建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政工程设施实行统一管理,分级维护的原则。市市政工 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和维护 工作;区市政工程设施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管理权限和维护范 围,负责市政工程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公安、城乡建设、规划、交通、工商行政管 理、环保等有关部门应按照规定的职责和分工与市政工程设施 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各司其职,认真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市政工程设施建设、管理纳入 — 2 —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按规定问有关部 门报送竣工资料外,应同时报送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 工程经市建设计管理委员会、市市政工程设施行政主管部门会 同有关单位验收合格后纳入正常管理。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时,沿线的其他市政公用基础 设施(包括地下、地面设施)实行统一规划,同步设计、同步 建设、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第八条 市政工程设施可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范围 和收费标准按按家规定的管理权限报批。 市政工程设施收取的费用,应当用于市政工程设施的建设 维护和管理,不得挪作他用。 第九条 市政工程设施属于国家财产,受国家法律的保护 ,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使用的权利和保护的义务,并有权对 违反本条例的行为 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 对在市政工程设施管理工作 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 个人, 由各级人民政府或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 给予表彰或奖 奖励。 第二章 城市道路管理 第十一条 市政工程设施主管部门应加强城市道路的管理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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