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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管理条例 (1999年10月14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4年9月24 日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 <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 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9月25日四 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 《关于修改<四川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管理条例) 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 障司法、行政执法公正进行,规范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适用本条 — 1 — 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价格鉴证,是 指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对司法机关、行政 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办案机关 )提出的涉案财物进行价格鉴 定和认证。 本条例所称涉案财物,是指办案机关在办理刑事、行政执 法案件中涉及的各类有形财产、无形资产及财产性权益。法 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办案机关在办理案件中,对价格不明、价格有争 议或价格难以确定的涉案财物,应依法进行价格鉴证。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的监督管理,其设立的价格鉴证 机构是办理办案机关涉案财物价格鉴证的专门机构。 第六条 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的 原则。 第二章 价格鉴证机构 第七条 价格鉴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取得国务院 或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价格鉴证机构资质证。 — 2 —(一)具有法人资格 ; (二)有与涉案财物价格鉴证工作相应的管理制度 ; (三)有三名以上取得价格鉴证师执业资格证书或涉案 财物价格鉴证员岗位证书的人员 ;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具备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涉案财 物价格鉴证,办案机关不得委托没有涉案财物价格鉴证资质 的机构进行涉案财物价格鉴证。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价格鉴证人员和价格鉴证机 构负责人应当自行回避 : (一)与涉案当事人有亲属关系,或与该鉴证事项有利 害关系的; (二)与涉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鉴证结论 公正性的。 第九条 涉案当事人申请价格鉴证人员回避的,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由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决定;涉案当事人申 请价格鉴证机构负责人回避的,由其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决 定。 当事人对回避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价格鉴证机构的上一 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复议。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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