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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 (2008年8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一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修正 )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公路路产管理 第四章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管理 第五章 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 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以下简称公路法 )等有关 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 理,适用本条例。   《江西省高速公路管理条例》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公路路政管理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 领导。   省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负 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执行。省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监 督、指导全省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 (市、区)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 (以下简称交 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所辖路段的公路路政管 理工作。设区的市公路管理局、县 (市、区)公路管理分局 (站) (以下简称公路管理机构 )按照职责负责实施所辖路段的公路路 政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规划、建设、国土资源、 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农业、水利、林业 2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路路政管理的相关 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公路路政管理 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公路的保 护。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做 好公路保护工作,并努力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和先进的技术手 段,提高公路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 第七条 负责公路建设、养护、管理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 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对公路进行养护,发 现公路损坏的,及时组织修复,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 状态。 第八条 公路作为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 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 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 属设施以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二章 管理职责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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