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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条例 (2005年1月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加快市政公 用事业发展,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安全,保护特许经营者 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供气、供热、 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等涉及有限公共资源 配置和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活动及其管 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活动,是指特许人根据城市 人民政府确定的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招标等方式,允许特许经 营者在一定期限和范围内从事市政公用事业投资、建设、运营 , 向社会提供市政公用产品和服务,并取得合理收益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特许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 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本条例所称特许人,是指根据城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作 出特许经营决定的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第四条 特许人确定特许经营项目,应当坚持合理布局,有 效配置公共资源的原则,鼓励跨行政区域的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共享。特许人赋予特许经营者特许经营权,应当遵循公开、公 平、公正和公共利益优先的原则,保障特许经营者对已取得的 经营项目拥有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特许经营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公平竞争,诚 实守信,向用户提供安全、方便、稳定和价格合理的普遍服务 , 确保公共利益不受损害。特许经营者通过合法经营取得合理回 报,并承担相应的投资和经营风险。 第六条 鼓励国内外投资者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 式参与市政公用设施投资、建设;鼓励跨地区、跨行业从事特 许经营项目的运营。 第七条 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区特许经营活动 的监督管理。州、市(地)、县(市)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 依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许经营项目的 实施,对特许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发展计划、财政、审计 、 国有资产、工商、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 各自职责负责相关工作。第八条 社会公众对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及其管理活动享 有知情权和提出意见的权利;有权对损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进行举报和投诉。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 重视研究解决公众提出的意见和涉及公众切 身利益的 问题,保 障公众对特许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保护公众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 对城市人民政府决定实行特许经营的市政公用事业 项目,特许人应当依据城市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和行业运营 状 况等,制定特许经营权出 让实施方 案,报城市人民政府 批准;跨 城市区域的特许经营项目和特许经营权出 让实施方 案,报其共 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 批准,并向上一级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 备 案。使用国家、自治区 补助资金建设的特许经营项目,应当 同 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第十条 特许经营项目确定 前和特许经营权出 让方案批准前, 特许人或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通过 听证或者其他公开的方式 听 取公众意见。特许经营项目确定 后,由特许人向社会发布公 告, 并在城市 近期建设规划期内通过招标投标等公平方式 选择特许 经营者。 第十一条 特许经营项目的招标投标 程序,依照招标投标法 的规定。招标 文件需明确特许经营项目的内 容、区域、期限、 投资金额、建设和经营标 准、特许经营者应 具备的条件、特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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