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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学技术协会条例 (1997年10月1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9年3 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科教兴新、人才强新战略 ,保障自治区各级 科学技术协会 (以下简称科协 )在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 位,维护科协的合法权益,规范科协行为,发挥科协在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 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科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 的群众组织,是代表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 联系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 发展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科协应当动员和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 学技术工作指导方针,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与发展,科学技术 的普及与推广,全民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与科学技术人才的成 长,科学技术与经济的有效结合;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提 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科学技术工作者服务;推动社会主义 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  第四条 科协应当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 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和科协章程开展工作, 管理内部事务。 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自治区、州、地、市科协由同级学会、协会、研 究会(以下统称学会 ) 和下一级科协组成。  县(市、区)科协由同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组成。 第六条 自治区、州、地、市、县 (市、区)科协委员会由 同级科协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上级科协对下级科协实行业 务指导。 第七条 乡(镇)、街道、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科协,是 科协在城乡开展群众性科学技术实践活动、普及科学技术的基 层组织,上级科协对其进行业务指导。科协应当加强组织建设,在科技工作者比较集中的地方和 单位建立科协组织,发挥网络作用,促进所属学会、基层组织 的发展。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科协应当在各族科学技术工作者中开展爱国主义 、 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民族团结和反分裂教育,倡导献身、创 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和坚持真理、诚实劳动、亲贤爱才 、 密切合作的 职业道德,弘扬尊重劳动、 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尊重创造的社会 风尚。 第九条 科协应当依法行 使民主权 利,维护科学技术工作 者和科学技术团体的合法权益,团结和联系科学技术工作者, 反映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的 意见、建议和 诉求。为 科学技术工作者和科学技术团体服务。 科协应当 捍卫科学尊严,促进学术道 德建设和学 风建设。 第十条 科协应当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通过各 种途径和形 式,参与科技发展规 划、科普工作规 划、政策法规制定和有关 事务的政治协 商、科学 决策和民主 监督工作。 科协应当发挥 离退休科技工作者的作用。 第十一条 科协应当对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 划、科学技 术事业、重大建设 项目开展科学 论证和技术 咨询,提出意见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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