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网唯一标准王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2009年3月27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 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合法 权益和志愿服务事业健康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 、 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志愿 者组织和志愿者。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自愿、无偿地服 务于他人和社会的公益行为。 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 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 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团 体。 第四条 县级以上志愿服务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志愿服务工作的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设在同级共青团组织 。第二章 志愿者组织 第五条 志愿者组织包括自治区和各州、市(地)、县(市 、 区)志愿者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志愿者协会的基层志愿服 务组织。 其他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 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   第六条 志愿者组织的职责:   (一)负责志愿者的招募、注册、培训、考核等管理工作 ;   (二)制定志愿服务计划并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   (三)建立志愿服务档案,评价志愿服务绩效,出具志愿 服务证明; (四)负责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 (五)建立健全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和措施;   (六)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活动; (八)开展与国内外志愿者组织、机构的交流和合作; (九)协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 (十)对优秀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进行表彰、奖励; (十一)履行志愿者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 。 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 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 能出现的风险。   第八条 志愿者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前,应当对志愿者 进行专门服务的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 第九条 志愿者组织应当建立志愿者注册制度,向注册志愿 者颁发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 志愿服务证、志愿服务记录册和志愿服务标识的具体式 样 由自治区志愿者协会 统一规定。 第十条 志愿者组织安 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有 下列情 形之一的,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与志愿服务对 象 之间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 (一)对人 身安全、 身心健康有 较高风险的; (二) 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 (三)为 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 (四)组织志愿者在本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 (五) 涉及外籍人员的; (六) 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 第十一条 志愿者组织根据志愿活动的 需要为参加志愿服 务的志愿者办理 相应的保险。

.pdf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文档预览
中文文档 9 页 50 下载 1000 浏览 0 评论 309 收藏 3.0分
温馨提示:本文档共9页,可预览 3 页,如浏览全部内容或当前文档出现乱码,可开通会员下载原始文档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 1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 2 页 法律法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志愿服务条例 第 3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本文档由 思考人生 于 2024-01-01 21:07:23上传分享
友情链接
站内资源均来自网友分享或网络收集整理,若无意中侵犯到您的权利,敬请联系我们微信(点击查看客服),我们将及时删除相关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