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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 管理条例 (2004年11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交河故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交河故城遗址 ,包括交河故城及沟西墓 地、沟北墓地和雅尔湖石窟历史文化遗址。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交河故城遗址进行活动,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三条 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 依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 总体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 第四条 交河故城遗址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为主、抢救第一 、 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确保交河故城遗址及其 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 第五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负责对交河故城遗 址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文物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交河故城 遗址的保护管理工作。 吐鲁番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保护管理机 构)具体承担对交河故城遗址的日常检查、养护、修缮、安全 保卫等项工作,并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文物主管部门。 国土资源、建设、规划、环保、旅游、公安等有关行政管 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管理的相关工 作。 第六条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应当加强交河故城遗址的保 护,将交河故城遗址的文物保护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计划,保护经费应当列入财政预算。 第七条 吐鲁番地区行政公署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对交河故 城遗址保护范围树立保护标志,建立记录档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的文化 遗存;不得擅自更换、移动、挪用、损毁文物保护设施、设备 或者文物保护标识。 第八条 文物主管部门应当开展交河故城遗址保护的科研 工作,增加科技保护投入,运用现代科技方法保护交河故城文 化遗存。 第九条 在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旅 游活动,应当按照《吐鲁番地区文物保护与旅游发展总体规 划》执行,确保交河故城遗址不受损坏。第十条 交河故城遗址的保护和管理经费、国内外捐赠的 资金和物品以及其他款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专款专用 , 并接受财政、 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交河故城遗址的 重大修缮工 程方案, 由自治区 文物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 家研究制定,并按法定 权限和程序报 国家文物行政管理部门 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在交河故城遗址进行 考古发掘和考古调查活动, 应当按照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因制作出版物、影视节目和音像制品等须在交 河故城遗址进行 拍照、拍摄活动的,应当按照国 家有关规定执 行。 对禁止拍照、拍摄的交河故城遗址及其文物应当设立标志 。 第十四条 在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禁止进行与保护 该 遗址无关的任何建设项 目。在交河故城遗址建设控制地带进行 的建设工 程必须贯彻文物保护工作方针,确保交河故城遗址安 全,不得 影响其历史风貌和自然环境。 第十五条 交河故城遗址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活动 : (一) 放牧、耕种、取土等危害文物安全; (二)非法采集地表文物; (三)在文物建 筑物、构 筑物或者保护设施上 涂污、刻划 攀登、张贴; (四)在未开放的区域进行参观旅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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