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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限额的规定 (1996年9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一、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关于规章设定行 政罚款处罚限 额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 自治区人民政府和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在下列情况下制 定规章设定行政罚款处罚,应当遵守本规定: (一)在尚未制定法律、法规情况下,规章对违反行政管理秩 序的行为所设定的行政罚款处罚 ; (二)对于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给 予行政罚款处罚但无具体罚款数额,规章需要作出具体罚款处 罚规定的。 三、 规章对非经营活动中违法行为设定行政罚款处罚,公民 不得超过200元,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超过 1000元,对经营 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违法所 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过 3万元;无违法所得的,设定罚款不得超过1万元。 超过上述限额的,应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作出 规定。 四、本规定自 1996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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