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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授予荣誉称号的决定 (1992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 十 九次会议通过)   一、为了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关于县级以上各级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决定授予地方的荣誉称号 "的职 权,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做出突出贡献、 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授予荣誉称号。   荣誉称号的名称为省特等劳动模范和省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认为应授予的其他名称的荣誉称号。   三、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的荣誉称号为本 省国家机关授予的最高荣誉称号。   四、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每五年授予一次荣誉 1称号。遇有特殊情况,可以根据需要随时授予。   五、每届授予省特等劳动模范的数量,应本着少而精 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六、授予荣誉称号,必须发扬民主,坚持条件,保证 质量。 七、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称号的基本条件 :   (一)热爱祖国、拥护共产党,拥护建设有中国特色 的社会主义;   (二)在本岗位或社会上做出突出贡献,在国内同行 业或省内有重大影响 ;   (三)获得过省级或国家部级以上劳动模范荣誉称 号。 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决定其他名称 荣誉称号的条件。 九、授予荣誉称号的程序 :   (一)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分 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省人民政府、 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提请。   (二)被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 人选一般应从省劳动模范中推荐。 2  (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 定。   十、省最高荣誉称号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 布,同时颁发奖章、证书、获得省特等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者除享受省劳动模范的一切待遇和退休后享受原基本工资 100%外,由授予机关发给一次性奖金。   十一、获得其他名称荣誉称号者的待遇,由省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命名时规定。   十二、被授予地方最高荣誉称号者的有关管理工作由 提请机关负责或由提请机关责成有关部门负责。   十三、获得地方最高荣誉称号者所在地行政主管部门 和新闻单位要宣传他们的模范事迹。所在单位和组织要关 心、培养他们不断提高他们的素质。十四、对弄虚作假骗 取荣誉者,应撤销其荣誉称号,对违法犯罪触犯刑律者、 严重违反政纪受记大过以上处分者,应停止其荣誉称号。   十五、撤销或停止荣誉称号,由原提请机关报请省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   被撤销或停止荣誉称号者有意见可以提出书面或 口头 申诉。 十六、被撤销或停止荣誉称号者,其待遇同时撤销或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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