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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林业管理条例 (1997年3月1日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第十二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第八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保护、培育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有关法律、 法规,结合自治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坚持大力造林、科技兴林、封山 育林,加强林木管护,发展华山松工程林、优质果木林,绿化 宜林荒山。 第三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对辖区内的 林业进行管理和监督。村公所(办事处)设林业管理员,农业 社设护林员。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林业教育、科研和科技 推广服务体系。职业中学开办林业班。林业科技部门要加强技 术指导,做好服务工作,进行林木良种的优选和育苗。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林业基金专款专 —— 1 ——用。主要用于造林护林、林业基础设施建设和野生动物、植物 的保护。林业基金的来源: (一)育林基金; (二)更新改造基金; (三)发展林业的专项基金; (四)按规定向采集、经营野生动物、植物及其产品的单 位和个人收取的费用; (五)按规定收取的绿化费; (六)财政拨款; (七)其他收入。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林业的投入列入财政预算,年 度投入不低于上年本级财政收入的 1%。 所收取的育林基金,全部用于本县发展林业事业。采伐集 体或个人的林木收取的育林基金,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按 30%返 还给林木所有的集体或个人,用于造林护林。 第七条 每年7月为自治县的植树月。城、乡居民除丧失 劳动能力者外,必须参加义务植树,每人每年不少于 5株。完 不成任务的,按规定缴纳绿化费。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要营造示 范林。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进行庭园绿化。 第八条 荒山使用权可以有偿转让。机关单位、集体、个 —— 2 ——人可采取购买、租赁、承包或 联营、股份制等多种形式进行林 业开发建设。 营造 连片10亩以上经 济林和用 材林的,自治县、乡 (镇)林业部门优 先提供苗木、 籽种和技术服务。 售让荒山营 造的各种林木, 从有收益之年起5年内免征农林特产税,从事 林产品加工的 减半征收农林 特产税。 第九条 对责任山、自 留山不履行承包合 同、不按规 划造 林绿化的,经自治县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由集体收回 重新确定 使用权。 第十条 国营林 场的林地林权属国家所有,四 至界线以林 业三定为准,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侵占。 第十一条 水土流失严重的西河、甸中河、永济河等上游 及两岸,关巍公 路、巍南公 路境内段两侧近山面山,限期营造 水源涵养林、护 岸林和护 路林。 福庆、锁水阁、黄栎咀、五茂林、磨房箐水库及其他 小型 水库划定的界区内, 严禁砍伐林木、采 石、取土和其他 破坏水 源的行为。 第十二条 坚持森林资源 消耗量低于生产 量的原则,严格 控制年采伐 量,对生产、生 活用材和商品用材的采伐实行全 额 管理。 严禁盗伐、哄抢林木; 严禁挖活树根、 剥活树皮、毁林开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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