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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 云南省南涧彝族自治县 南云 业林县合自 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22日南洞彝族自治县第七届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11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会员委茶常会大泰升人鼠人省南云 第一条为了保护、培育、发展森林资源,保持生态平衡,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及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涧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的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按照以营林为基础,普遍护林,大力造 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优先发展泡核桃、茶、桑、苹果、梨、 柑桔、芒果等经济林,大力发展云南松、华山松及杉木、竹林等用材 林,积极营造薪炭林和防护林。 第三条坚持森林资源的有偿使用,按照谁投资谁受益、所有 权和经营权分离的原则,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 形式开发宜林荒山,建立林业生产基地,兴办林业企业。 第四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辖区 -186- 内林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职能。乡(镇)林业工作站管理辖区内的 林业工作。村公所(办事处)设置林业管理员,自然村或农业社设置 护林员。 第五条每年农历 6 月 6 日为自治县的植树节。11周岁至 55 周岁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除丧失劳动能力者外,城镇每人每年 义务植树5株,农村每人每年义务植树3株,完不成任务的限期补 植。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村公所(办事处)必须营造示范林。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应进行庭院绿化。 第六条林业三定时划定的责任山、自留山、承包山不履行承 包合同的,经县人民政府批准,由集体收回重新确定使用权。 第七条凡营造连片经济林或用材林的,自治县人民政府制 定优惠办法,给予重点扶持。由林业部门提供苗木和籽种等服务。 在受让荒山、自留山砍伐自己营造的林木自用的,免征育林基 金,作为商品材出售的,减半征收育林基金。 第八条林业科技部门,要加强以技术指导为中心的服务工 作,结合当地实际注重林木良种的优选和培育。 自治县的职业技术中学和农业广播电视学校,应建立林业实 验基地,培养林业科技人才。普通中学应在劳动技术课中安排林业 科技内容。 第九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建立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 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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