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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林业管理条例 (1995年3月31.日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第十二次 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9月27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为加强森林资源的培育、保护、管理和合理开发利 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 林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 县)的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治县的林业实行以营林为基础,护林为重点,大力 造林,采育结合,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 效益并重的原则;坚持森林资源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大力发展用材 林和经济林,到2000年完成绿化全县宜林荒山。 第三条自治县实行国家、集体、个人多层次、多形式、多林种 造林,并以思茅松、西南桦、木荷、芒果、茶叶等为主,发展经济果木 林、用材林、防护林、薪炭林。建立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 鼓励集体和个人开发荒山,种植经济果木林、用材林,发展乡 村、家庭林场和果园。 69 以森林资源为原料的木材加工企业、林产品工业企业,要建 原料基地,营造企业自有的用材林、松脂基地林、林纸和林板原 林。 对山区和贫困地区的林业和林副产品的商品基地,应优先 予扶持。 第四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制定和组织实施林业发 展规划。处理林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 实行县长、乡(镇)长任期自标责任制。 自治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法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村 业工作。 乡(镇)林业站是林业工作的基层组织,根据县林业主管部 授权,依法行使林业行政管理职能。 村公所(办事处)护林员,履行巡山护林,制止破坏森林资源 为的职责。 第五条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护林防火指 机构,村公所(办事处)设立专职护林员。 每年12月至次年6月为森林防火期,每年3月20日至6 10日为森林火险戒严期。森林防火期间,林区内禁止用火。 第六条对下列区域内的林木,只准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 采伐: (一)自治县内的国道、省道沿线两旁各50米以内,县、乡、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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