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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条例 (1993年3月21日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 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3年4月7日云南省第七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章 教育结构 第四章 学校管理 第五章 教育经费 第六章 教育工作者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发展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民族教育事业,提高 —— 1 ——各族人民的社会主义觉悟和科学文化素质,巩固和发展平等、 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义务教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民族教育必须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同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 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把民族教育放在优先发展的战 略地位,贯彻教育为本,科技兴州的战略方针,把民族教育纳 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规划,使民族教育与全州经济和社会 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分阶段 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加强基础教育,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和成 人教育,扫除青壮年文盲,增加教育投入,改善办学条件,加 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质量,注重办学效益。 第五条 全社会都应当尊师重教,自觉关心、参与和支持 教育。鼓励企业、事业单位、个人和其他社会力量办学。 第六条 州内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学校、村民(居民)委员会和全体公民都必须遵守本条例。 —— 2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七条 全州民族教育工作实行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分 级办学、分级管理,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民族工作主管部门和 其他部门配合的体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贯彻国家有关教育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 政策,切实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二)决定发展教育事业的重大问题和特殊政策,制定发 展民族教育规划、计划,并负责 组织实施; (三)制定本级政府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发展民族教育的 任期目标责任制,并定 期检查,实行政 绩考核; (四) 统筹规划经济、科技、教育的发展, 组织实施农村 智力开发; (五)制定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文盲的方 案; (六) 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加教育投入, 逐步达到 省、州规定的校 舍建设标准和教学设 备配置标准; (七)加强教师队伍和教育 干部队伍的建设,改善教师的 工作、学 习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八) 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或其常务委员会、 乡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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