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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治县 古茶树保护管理条例 (2009年3月13日云南省双江拉祜族佤族布朗族傣族自 治县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9年5 月27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 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加强古茶树的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族区域自治法》、《云南省珍贵树种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 规,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古茶树,指分布于自治县境内的野生 古茶树、野生近缘型古茶树、栽培型古茶树。 第三条 古茶树的保护范围是:勐库大雪山野生古茶树群 落;沙河、勐勐、大文、邦丙等地的野生古茶树群落;冰岛等 地的栽培型古茶园;零散古茶树。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古茶树保护范围设立界标或者保护标 识,予以公告。 第四条 古茶树是自治县的珍贵资源,属于国家二级珍贵 —— 1 ——树种。自治县对古茶树实行加强保护,全面规划,合理利用的 方针。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行政区域内必须遵守本条 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机构,配置 专职管理人员,负责做好古茶树保护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制定保护管理措施,报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 实施; (三)设立保护管理范围的界标、标识; (四)对古茶树资源进行调查、监测并建立档案; (五)组织、协助科研单位和个人对古茶树进行科学研 究; (六)行使本条例赋予的行政执法权。 第七条 自治县的国土资源、水利、环保、公安、农业、 茶办、科技、旅游、交通、工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 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古茶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同 做好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古茶树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 —— 2 ——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茶树的义务,都有对破坏古 茶树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控告的权利。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设立古茶树保护管理专项资金, 用于古茶树的保护管理和科学研究工作。 资金主要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社会捐赠和其他资金。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古茶树保护规划,利用 古茶树资源发展旅游业。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在古茶树保护范围 内开发景区、景点, 确定旅游 线路时,应当 征求古茶树保护管 理机构的 意见,并按有关规定办理 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 鼓励各种组织和个人对古茶树 进行科学研究和合理开发利用。 第十二条 在古茶树保护范围内 从事下列活动的,须 经县 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一)科研、 拍摄、探险; (二) 采集古茶树根、 茎、叶、花、果; (三) 采集古茶树 苗种、移栽古茶树。 第十三条 古茶树保护范围内 禁止下列行为: (一) 盗伐树木、剔剥树皮; (二) 毁林开垦、采矿、取土、建 房、修坟;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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