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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1994年12月28日银川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2月17日宁夏回 族自治区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四章 奖励和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绿化、美化市容 , 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城市绿化条例》 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规划范围内的绿化规划、建设、 保护和管理。 凡驻银川市的机关、 团体、 部队、 院校、 企事业单位及个人都 应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城市绿化系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的植树、 种花、 种草、育苗及园林绿化设施等建设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绿化地包括:公共绿地、 生产绿地、 单位附 1属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和城市道路绿地。 第四条 城市绿化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民 政府应当把绿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强科学管理 , 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 银川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化建设 和管理工作,各区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绿化 建设和管理工作。 银川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协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搞好绿化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城市总体规划中应当包括城市绿化,规划中确定 的绿地和现有的绿地未经法定程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侵占或改变其用途。 第七条 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年度绿化计 划和中长期绿化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 各项城市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绿化规划 留足绿化用地。 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应严格按绿化用地规定 所占比例审批建设项目规划方案,以确保城市绿化用地面积。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绿化用地规定进行绿化建设的单位, 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交纳易地绿化补偿费,实行易 地绿化。 第九条 城市绿化工程、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 程应当委托园林绿化设计部门或持有 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 承担。 城市绿化工程设计,要体现 历史文化传统,突出地方和民 族特点。 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照 基本建设程 序审批 时,须经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 查同意。 2城市的公共绿地、 居住区绿地、 风景林地和 干道绿化 带等绿 化工程和设计方案, 必须按规定 报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建设单位 必须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条 绿化 资金实行财政拔款和多渠道筹集相结合的 办 法。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单位应当在 预算内安排相应的绿化经费 。 绿化经费不得 挪作它用。 第十一条 绿化工程应和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同 时规划设 计,按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完成绿化的 时间不得迟于主体 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二个年度绿化 季节。 对未按规划设计 完成绿化任务的单位,园林绿化行政主管 部门有 权责令限期完成,逾期不完成的由责任单位交纳实 需绿 化费用,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代为绿化。 第十二条 城市中的单位和有 劳动能力的公民,应当 依照 国家有关规定 履行植树或其 它绿化义务。对拒绝或不能按期 完成 绿化义务的单位或个人, 由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国家有关 规定收取绿化费,代为绿化。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和城市道路绿化的建设, 免收土 地有偿 使用费和城市 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章 管理和保护 第十四条 国家保护树 木所有者和管理 者的合法 权益,城 市绿地和树 木实行专业管理和 群众管理相结合的 办法,并按 下 列规定分工负责管理和保护: (一)公共绿地、 防护绿地、 生产绿地、 城市道路绿地及风景 林地由各级园林绿化部门负责 ; (二)公路、 沟道、渠道、铁路两侧的绿化及其管理 维护分别 由公路、水 利、农业、园林、 铁路等部门负责 ; (三)居住区、居住 小区的绿化及管护, 由居委会或 者管委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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