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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散装水泥促进条例 (2013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发展和扶持 第三章 管理和服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散装水泥的发展和应用,提高建设工程 质量,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 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水泥、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 —— 1 ——生产、销售、运输、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水泥生产和使用应当坚持发展散装、限制袋装的 原则,并通过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的推广,促进散装水泥的 发展和应用。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散装水泥发展和应 用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工作 目标和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 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 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散装水泥 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监督管理的具 体工作,所需工作经费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散装水泥的发展 和应用工作。 第二章 发展和扶持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 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有利环保、安全生产、促进发展的要 求,编制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依法报请批准后 —— 2 ——实施。 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散装水泥行政主管部门 根据全省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专项规划,制定散装水泥发展和 应用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的水泥生产项目,应当按照散 装水泥发放能力不低于总生产能力 70%的标准进行设计和建 设。 现有水泥生产企业散装水泥发放能力未达到总生产能力 70%的,应当采取措施逐步达到。 第八条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构件)生产 企业应当全部使用散装水泥。 第九条 州(市)政府所在地和有条件的县(市、区)、 乡(镇)政府所在地以及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产业园区的建 设工程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并分期分批禁止现场搅拌砂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 (一)因交通运输条件限制,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专用 车辆无法到达施工现场的; (二)需要使用 特种混凝土、 特种砂浆,预拌混凝土、预 拌砂浆生产企业无法 供应的; (三)施工现场 30公里范围内没有预拌混凝土、预拌砂 浆供应的;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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