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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 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决定 (1999年7月30日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海南省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听取 和审议了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田忠木作的《关于全省法院 执行工作情况的报告》。 会议认为,近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法院采取各项措施,切 实开展执行工作,依法执结了一批案件,执行工作取得了一定 的成绩,对稳定我省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作出了 积极贡献。但人民法院“执行难”的问题仍然十分突出,严重 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损害了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已 引起社会各界普遍的关注。为加强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 , 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树立司法权威 , 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意识,特作如下决定: 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裁判,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具有国家法律的权威。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执行权。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积极推行执行方式和执行管理体制改革 切实加强对执行工作的领导,充实执行力量,提高执行人员素 质和执法水平,严明执行工作纪律,改善执行物质装备,充分 发挥执行职能作用,提高执行效率。 二、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公正裁判案件,交付执行的案 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责任明确,处理得当;对确有错 误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及时处理和纠正。 三、人民法院作出的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以及依 法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拒 不履行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执行手段,及时对 被执行人的财产依法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搜查、划拨、拍 卖、变卖等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使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实现 。 反对和抵制执行工作中的地方保护主义,认真做好委托执 行和异地协助执行工作。 四、全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由省高级人民法院 统一管理和 协调。上级人民法院要切实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 监 督和指导。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 在执行中作出的裁 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 或错误的,应当及时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纠正。下级人民法院对 上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 监督、协调的裁定、决定或通知,必须执行。 五、各级人民法院必须依法行使执行权。执行人员不得 徇 私枉法,违法执行,不得无故拖延执行,不得消极执行。 执行人员违法执行案件的,应当依照法律和有关 规定追究 责任。 六、被执行人必须接受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被执行人 或 案外人伪造、隐匿、毁灭执行案件的有关证据, 隐匿、转移、 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 冲击、哄闹执行现场或者 侮辱、诽谤、诬陷、围攻、殴打执行人员的,人民法院依法 可 以采取罚款、司法拘留等民事强制措施,情 节严重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依法负有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全 面履行协助执行义务。人民法院 在执行中,需要查询、冻结、 划拨被执行人存款的,有关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当积极协 助,不得借故推诿,更不得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帮助被执行 人转移存款;需要办理土地、房产、车辆、船舶、设备等使用 权或产权过户手续的,有关机关和部门应当及时协助,不得拖 延不办,阻碍执行。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人民法院依法 可予 以处罚,还可以向监察机关或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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