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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城市市容管理条例 (2011年8月30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 2012年1月1 日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第三章 建筑物、构筑物、居住区容貌管理 第四章 公共场所及设施容貌管理 第五章 户外广告、标志容貌管理 第六章 景观灯饰容貌管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整洁、文明、和谐、 宜居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 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的城市市容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市容管理,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居住 区、道路、公共场所、公共设施、公共水域、机动车辆、施工 场地、户外广告、标志、景观灯饰和其他设施的容貌管理。 第三条 城市市容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社会 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市容管理工 作。 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下同)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和 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规划、建设、国土、房产、交通、公安、工商、民政、卫 生、水务、环保、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 职责,协同做好城市市容管理工作。 — 2 —第五条 市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城市发展的 需要,组织编制城市市容管理各项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 准后实施。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并 有权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劝阻和举报。 对在城市市容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 城市市容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第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市容责任区制度。 城市市容责任区按照下列规定划分: (一)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等单位自用自 管的房屋、场地,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未实 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社区负责; (三)车站、停车场、码头、文化体育场(馆)、公共广 场、公园和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由管理者 或者经营 者负责; (四)商场、 集贸市场、 店铺(摊亭)由产权单位 或者经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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