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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程序规定 (2001年1月16日本溪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 次会议通过 2001年3月27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2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三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四章 报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程序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地方立法活动,健全立法程序,提高立法 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 — 1 —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 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修改、废止 地方性法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遵循宪法和法律的基本原则, 按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不与宪法、法 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 一。 第四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符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 需要,突出地方特色。 第五条 制定地方性法规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 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第二章 市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第六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地方性法规案,由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 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市人民政 府,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 列入会议议程。 — 2 —第七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10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市人民 代表大会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 程。或者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的意见,再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专门委员会审议时,可以邀请提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 见。 第八条 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的地方性法规案,在市人民 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提出,经常务委员会 会议依照本规定第三章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市人民代 表大会审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由提 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地 方性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 1个月前将法规草案发给代 表。 第十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大 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各代表团进行审议。各代 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根据代表团的要求,有关机关、 组织应当派人介绍情况。 第十一条 列入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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