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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道侗族自治县万佛山侗寨 风景名胜区条例 (2011年2月23日通道侗族自治县第十 四届人民代 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2011年5月27日湖南省第 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 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保护 第三章 建设 第四章 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万佛山侗寨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 名胜区)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 1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风景名胜区实 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风景名胜区包括万佛山、将军山、神仙洞、七星 山、玉带河、龙底河等自然景区,以及芋头侗寨古建筑群、皇 都侗文化村、烂阳、半坡、都天、横岭、坪日、坪坦、阳烂、 高团、高步、梓坛、陇城、都垒等侗族村寨。具体范围和界线 按照国务院批准的总体规划确定。 第三条 风景名胜区的规划、保护、利用、管理和监督,适 用本条例。 第四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 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通道侗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人民政府设 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 和统一管理工作。 自治县相关职能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共同做好风景 名胜区的保护与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合风景名胜 区管理机构做好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引导村(居) 民增强保护意识,按照风景名胜区的保护管理要求,合理安排 生产生活。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工 2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将保护和管理工作经费列 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并 有权制止、检举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风景名胜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八条 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和管理,应当尊重当地民风民 俗,统筹兼顾景区内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 第二章 保护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风景名胜区资源的保护, 及时报请省人民政府 住房和城乡建设 主管部门 组织编制总体规 划和详细规划。 规划一经批准, 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 不得擅自 改变。确需调整、修改,应当 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条 风景名胜区内的自然景 观分核心景区和 其他景区, 其具体范围 由自治县人民政府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并 向社会公 布。 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在 核心景区和 其他景区分别设立 界碑、界桩,按照景区的 不同要求实行 分类保护。 第十一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在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确定、 公布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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