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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 (2001年2月14日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6年1月15日福建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 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别重大事项; 第一章总则 (三)规范省人民代表大会自身活动需要制 第一条为规范地方立法活动,提高地方立 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 法质量,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全面推进 下列事项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依法治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根据《中华人民 (一)法律规定由常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 (二)省人民代表大会按照法定程序授权常 条例。 务委员会规定的事项; 第二条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 (三)规范常务委员会自身活动需要制定地 会制定、修改和废止地方性法规,常务委员会批 方性法规的事项; 准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和审查报请备案的政府 (四)其他应当由常务委员会制定地方性法 规章,适用本条例。 规的事项。 第三条地方立法应当严格遵循立法法规定 第六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 的各项基本原则。地方性法规应当具有针对性和 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 可执行性,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 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调整或者停止适用本省的 抵触。 地方性法规的部分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应 第二章省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程序 当完善立法机制,加强对地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 调和统筹安排,发挥在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主导 第七条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可以向省人 作用。 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第五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 审议。 照宪法、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 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省人民代表大 下列事项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地方性 会专门委员会、省人民政府,可以向省人民代表 法规: 大会提出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列入会议议程。 (一)法律规定由省人民代表大会规定的 第八条一个代表团或者十名以上的省人民 事项; 代表大会代表联名,可以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 (二)属于本省的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特 法规案,由主席团决定是否列入大会议程,或者 160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6·1 法规案,在交付表决前,提案人要求撤回的,应 先交省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审议、提出是否 当说明理由,经主席团同意,并向大会报告,对 列人会议议程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人会议议 该法规案的审议即行终止。 程。主席团决定不列入大会议程的,交常务委员 第十五条法规案在审议中有重大问题需要 会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在闭会后审议。 进一步研究的,经主席团提出,由大会全体会议 法制委员会审议法规案的时候,可以邀请提 决定,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的意见进一 案人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步审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情况向省人民代表 第九条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规案,在 大会下次会议报告;也可以授权常务委员会根据 省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以先向常务委员会 代表的意见进一步审议,提出修改方案,提请省 提出,经常务委员会会议依照本条例第三章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审议决定。 的有关程序审议后,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 第十六条法规草案修改稿经各代表团审 议,由常务委员会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或者 议,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见进行 由提案人向大会全体会议作说明。 修改,提出法规草案表决稿,由主席团提请大会 第十条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省人民代表大 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会会议审议的法规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 前将法规草案及其说明、有关资料,发给代表。 第三章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程序 第十一条列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 第十七条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可以向常务 法规案,大会全体会议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后,由 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 各代表团进行审议。 省人民政府、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 各代表团审议法规案时,提案人应当派人听 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案,由主任会议决定 取意见,回答询问。 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 第十二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 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 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的审议意 提出报告,再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如 见,对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后,向主席团提出审 果主任会议认为法规案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 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重要的不同意 究,可以建议提案人修改完善后再向常务委员会 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 提出。 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第十八条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 第十三条列人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 人员五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常务委员会提出法规 法规案,主席团常务主席可以召开各代表团团长 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 会议,就法规案中的重大问题听取各代表团的审 程,也可以先交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或者常务委 议意见,进行讨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 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审查、提出是否列人会议议程 席团报告。 的意见,再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主席团常务主席也可以就法规案中的重大的 不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应当向常务委员 专门性问题,召集代表团推荐的有关代表进行讨 会会议报告或者向提案人说明。 论,并将讨论的情况和意见向主席团报告。 第十九条列人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规 第十四条列入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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