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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 (2006年3月30 日江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6年4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 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修订 )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 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 第四章 水资源保护 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 第六章 水资源节约使用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合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 防治水害,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 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促进水生态文明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 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水资源,防治水害,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 矿泉水、地热水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除适用本 条例外,还应当适用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 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 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 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第四条 开发、利用、节约、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 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 种功能,协调好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 2 第五条 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 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 、 保护和管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用水 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 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保障资金投入,促进水资源可持 续利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上级人民政府和水行政主管 部门的要求,协助做好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情、水资源的宣传教育, 提高公民节约、保护水资源和依法用水的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将水资源节约、保护知识纳入学校 教育内容,培养学生节约、保护水资源和依法用水的意识。  水利科研机构应当将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水资源 的技术研究纳入科研计划。 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节约、保护水资源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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