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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1997年11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12年5月31日湖 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 议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三章 企业技术进步 第四章 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 第五章 科学技术人员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 1 生产力转化,加快科教兴湘进程,建设创新型湖南 ,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 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实行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 发展、引领未来的指导方针。  第三条 全社会应当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 创造。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财政性资金投入,促进 自主创新优惠政策的实施,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学技术 研究开发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 领导,将科学技术进步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促进科 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组织开展本 省科学技术发展战略研究,制定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建 立和完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机制;研究解决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中的重大问题。  第六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全省科学技术进 步工作的宏观管理和统筹协调,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科学技术 进步计划、重大专项计划。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 域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科学技 术进步的有关工作。 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科学 技术普及事业发展规划,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场馆、设施的建设 和管理,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培训和资源开发,开展全民科学素 质教育。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少数民 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扶持。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 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设区的市、 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地 区条件,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制度。  鼓励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项,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 动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 第二章 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发展基础研究、前沿技 术研究和社会公 益性技术研究;组织开展公 众健康、公共 安 全、能源资源 节约、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关系民生的科 技开发与创新;引导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科学技术应用活动 重点围 绕本行政区域重点学科,以及与本行政区域优 先发展的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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