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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头市城乡规划条例 (2009年12月30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0年3月25日内蒙古 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 批准 根据2012年3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人 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 定》的决议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 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 城乡规划的修改和调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1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科学制定和严格实施城乡规划,加强城乡规 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城乡一体化 进程,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 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城市和镇应当依照本条例制定城市规划和镇规划。旗县区 人民政府应当确定需要制定苏木乡规划、 嘎查村庄规划的区域。 旗县区人民政府鼓励、 指导上款规定以外的区域苏木乡、 嘎 查村庄制定和实施苏木乡规划、嘎查村庄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 镇规划、 苏木乡规划 和嘎查村庄规划。 城市规划、 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 镇、 嘎查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 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城乡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市、 旗县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在 2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 镇总体规划、 苏木乡规划和嘎查村庄 规划中,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和统筹城乡发展需要划定。有 条件的市旗县区应当把辖区全部纳入规划区。 第三条 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 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遵循城乡统筹、合理 布局、 节约土地、 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充分考虑资 源和环境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城市、镇的发展规模和时序,科 学安排生产、 居住、 绿化等用地,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改善生 态环境,促进资源、 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耕地、 城市水源 、 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乡传统风貌的街区,保持城市组 团式布局及通透舒展的特点和民 族特色,推进城乡 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安全设施和防 灾减灾体系建设。 在编制规划过程中应当依法 对规划组织进行环境 影响评价 对环境有 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 影响 的跟踪评价。 第四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 主管部门应当建 立 地理空间 数据库,促进 各有关行政 主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 保障城乡规划的科学制定、有 效实施。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应当 将城乡规划编制和管理 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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