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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士地监察条例 (NO : SC081213) 1996年12月24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1年11月23日四川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订 根据2012年7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监察工作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第一章总则 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土地监 察队在同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领导下,依照 第一条为了保障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贯 本条例的规定行使土地监察职责。 彻实施,依法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维护和监督国士 第四条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 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土地管理职权,根据 当规范土地蓝察行为,建立土地巡回检查、案件督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 办、案件回避、重大疑难案件会审和错案责任追究 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等制度。 四川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 第二章土地监察职责 地监察工作。 本条例所称土地监察,是指县级以上国土资 第五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土地监察 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土地监察队依法对下级人民 职责是: 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土地管理法 (一)依法对辖区内的土地使用情况进行检 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遵守 查; 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 并对违法者依法进行查处的行政执法活动。 管部门履行土地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 (三)受理对土地违法行为的检举、控告,并 全省的土地监察工作。 依法为检举、控告人保密;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 (四)制止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土地违法 区域内的土地监察工作。其中,设区的市国土资 案件; 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监察工作 (五)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的编 实行集中统一管理。 制、审批、执行情况,基本农田保护,农用地转用,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 土地征占用、安置补偿,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 86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O.4 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 当到用地现场对土地的类别、面积、权属、用途、四 入股、转让、抵押、终止,土地价格评估,土地资产 至范围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管理,建设用地使用、闲置,土地整理,耕地开垦, 经检查确认有土地违法行为或者其土地违法 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行为未被依法处理的,不得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和 (六)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非农业建 发给土地使用权证书。 设和企业因破产、兼并致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 第九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履行土地监 用地使用权转移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察职责时,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七)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认定; ()对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 (八)向司法机关移送涉嫌土地犯罪案件; 查; (九)依法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 (二)进入土地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的国家工作人员提出行政处分的建议或者直接作 (三)责令当事人停止正在进行的土地违法 出行政处分的决定; 行为; (十)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土地监察人员 (四)对涉嫌土地违法的单位和个人,通知有 依法履行职责遭受打击报复的案件; 关行政主管部门停止办理相关手续; (十一)协助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涉及士地问 (五)对与土地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 题的其他案件; 财物等证据依法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六)责令涉嫌土地违法案件的当事人在调 第六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 查处理期间不得转让、转移、毁损与案件有关的土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与土地管理法律、 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和其他财物; 法规、规章相抵触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可以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责令其修改或者撤销,也可以直接撤销或者向下 级人民政府提出撤销的建议。 第三章 土地违法案件的管辖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 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文件与土地管 第十条土地违法案件,由土地所在地县级 理法律、法规、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相抵触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管辖。 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建议,也可以向同级 省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管辖 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或者撤销的建议。 本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土地违法案件: 第七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下级 ()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行政主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 管部门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者明显不当的,有权责令其改正或者撤销,或者直 (二)在本行政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土地违 接予以撤销。 法案件;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 (三)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直接交 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有权督促其 办的土地违法案件; 依法履行职责。 (四)认为有必要直接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 第八条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土地 第十一条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可以 使用审批手续和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过程中,应 将自已管辖的土地违法案件指定下级国土资源行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2012.NO.4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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