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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办法 (2001年9月28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3年7 月31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发展 , 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 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规划、建设、养护 、 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公路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力措施扶持和促进公路建设。 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公路规划、投资、建设、养护、管理以 及人才培训等方面,对边远和贫困地区给予扶持和帮助。 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民间资本依法对公路进行投资建 设。— 2 —第四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自治区行 政区域内公路工作;州、市(地)、县(市)人民政府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公路(县道、乡道、村道) 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公路管理机构负责全区国道、省道以及所管辖的专用公路 的建设、养护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住房和建设、国土资源、环境 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法定职责范围内,负责公路的相关工 作。 第五条 公路规划的编制和审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路法》执行。批准的公路规划需要修改的,经科学论证后, 由原编制机关提出修改方案,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公路规划,对未 纳入公路规划或者与公路规划不一致的公路建设项目,不予批 准。 第六条 专用公路规划应当依法编制,与公路规划相协调 。 新建、改建、扩建专用公路延伸至疆外的,自治区人民政 府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在审批或者核准前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 输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条 编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涉及公路规划的内容,应当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 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3 —第八条 编制公路建设用地计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 公路技术等级标准,保证公路用地需要。对已经纳入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的公路建设用地,依法进行用途管制。 第九条 规划建设铁路、渠道、渡槽、管线等各类设施涉 及上跨、下穿或者并行于规划公路的,应当按照公路管理权限 征求州、市(地)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 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第十条 公路建设、养护资 金应当采取 多形式、多渠道筹 集,并随着经济发展加大财政投入力 度。 公路建设资 金的筹集渠道和方 式: (一)国 家对重点公路项目的 补助;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 排的公共财政 预算资金; (三)国内外 金融机构或者外国政府 贷款、赠款; (四)国内外 企业或者 其他组织、民间资本的投资、 捐款; (五)开发、经营公路的公 司依法发行 股票、公司债券筹 集的资金; (六)通过 冠名、广告经营等方 式筹集的资金; (七)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 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公路建设、养护资 金应当专 款专用, 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 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并 接受审计、财政部门的 监督 检查。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提 供公路建设用地,并 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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