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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全民义务植树条例 (2003年10月31日呼和浩特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  2003年11月30日 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 议批准 根据 2010年12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一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呼和浩 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一)》 的决议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5年5月22日内蒙古自治 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 批准《呼和浩特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呼和浩特市全民 义务植树条例〉的决定》的决议第二次修正) 第一条 为了深入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加快国土绿化 进程,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居住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公民应当履行植树 义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事业单位以及 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组织本单位适龄 1公民履行植树义务,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组织辖区内其他适龄公民履行 植树义务。 驻本市的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国务院、中央军 委的有关规定参加义务植树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义务植树,是指适龄公民按照绿化委 员会的安排,在指定场地无报酬参加的植树和国土绿化劳动。 本条例所称适龄公民,是指十八周岁至六十周岁的男性公 民和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女性公民。但丧失劳动能力者除 外。 第四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居住一年以上的适龄公民,每 人每年应当义务植树三至五棵,或者承担相应劳动量的其他绿 化任务。 未满十八周岁的适龄公民,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就近安排 义务植树或者参加力所能及的绿化劳动。 第五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义务植树的宣传动 员,把全民义务植树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纳 入当地的生态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六条 市、旗、县、区人民政府及开发区应当成立绿化委 员会。绿化委员会由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人民团体的负责人组 成。 各旗、县、区绿化委员会应当在市绿化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 , 2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义务植树和 国土绿化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立绿化领导小组,组织 实施上级绿化委员会下达的任务。 绿化任务较大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成立绿化领导小组。 第七条 各级绿化委员会下设的办公室是各级绿化委员会 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义务植树和国土绿化工 作进行具体组织、协调、监 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贯彻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义务植树、国土绿化的 法律、法规、政策和本条例; (二)开展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宣传动员工作 ; (三)编制本行政区义务植树的发展规划 与年度实施计划; (四)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负责全民义务植树的行政 执法; (五)组织开展国土绿化 教育和植纪念树、造纪念林等绿 色文明建设活动; (六)协调各部门、各单位义务植树、国土绿化工作, 督促 检查国土绿化计划的实施 ; (七)负责义务植树技术指导工作,调查研究,总结推广 先进经验和适用技术; (八)组织开展义务植树、 造林绿化考核评比并进行表彰 和奖励。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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