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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5·3 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 第六十八条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 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 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机关。 第五章附则 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 第六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 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实际 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 有真任的主童你锋民精 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现公布《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 行。 国务院总理 中央军委主席 江泽民 二〇〇四年十二月九日 中国人民解放军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办法 各总部、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 第一条为了加强军队药品监督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 卫生部门分别负责本系统、本单位的药品监督管 理工作。 管理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药品监督管理工作,由中国人 第三条一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的药 品检验机构(以下称军队药品检验机构),承担 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以下简称总后勤部)卫生 部负责,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的 军队依法实施药品审批和药品质量监督检查所需 的药品检验工作。 规定履行监督管理职能。 — 27 — COOS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5·3 第四条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按照规定的 购进记录。药品购进记录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 保障范围,负责军队医疗机构所需药品的供应保 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供 障。 货单位、购货数量、购进价格、购货日期以及国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未经总后勤部卫生部 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内容。 或者军兵种、军区后勤(联勤)机关卫生部门 第十条军队科研、医疗机构研制的民用新 和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向地方药 药,应当经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核同意,由国务院 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供应药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风 第五条军队用于防治战伤和军事特殊环境 第十一条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应当符 引发疾病的药品,为军队特需药品。军队特需药 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对符合 品的研究、审批、配制、供应管理办法由总后勤 配制制剂条件的,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 部另行制定。 部卫生部应当予以批准,并发给国务院药品监督 第六条军队特需药品限于军队内部使用。 管理部门统一印制的《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地方医疗机构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军队特需药品 军队医疗机构未取得《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 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 中的,不得配制制剂。人中 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并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 第十二条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 军队特需药品需要转化为民用药品的,应当 是本单位临床需要而市场上没有供应的品种,并 经总后勤部卫生部审核同意,并由国务院药品监 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批准, 督管理部门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办理。 发给制剂批准证明文件。根据军事保障任务,需 第七条军队实行战备药品储备制度。 要扩大配制制剂范围的,由总后勤部卫生部批 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和医疗机构负责战备 准。 药品储备以及战备药品的更新。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应当依照规定进行 遇有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时,经总后勤部或 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凭医师处方在本医疗机 者军兵种、军区批准,可以动用战备药品储备; 构使用。特殊情况下,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批准, 必要时,总后勤部可以商请国务院有关部门紧急 可以在指定的军队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 第十三条地方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军队医疗 调用国家储备药品和企业药品。 第八条军队药品供应保障机构购进药品, 机构配制的制剂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 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 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格证明和其他标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 军队医疗机构需要使用地方医疗机构配制的 进;符合规定要求的,由军队药品检验机构按照 制剂的,应当经总后勤部卫生部或者军区联勤部 总后勤部卫生部的规定进行质量检验。军队药品 卫生部批准。地方医疗机构提供本医疗机构配制 检验机构不能承担的药品检验,应当委托省级以 的制剂给军队医疗机构使用的,应当经省、自治 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设置或者确定的药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品检验机构检验。 军队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不得在市场销 第九条政军队医疗机构购进药品,应当建立 售。 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有真实、完整的药品 第十四条战时军队医疗机构配制制剂的管 — 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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