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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报2001·17 rI·1009国务院文件 人。布图设计登记电请人对国务院知识产故进利阀 越保联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部门依法认定揭 第二十条布图特群时湖用姐内膜 文行政部门可以给子使用其布 火达《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已经2001年3月28日国务院第3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 自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宜享腔助其誉效 #食十好二〇年四月二日 对其内容有饰 范国甲精业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 染外美用 财美容装园 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的行为5登来 第一章总 则 (五)商业利用,是指为商业目的进口、销 交第一条为了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 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 权,鼓励集成电路技术的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 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 发展,制定本条例。新健要的书国国设升专 合第二条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三) 第三条中国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创 (一)集成电路,是指半导体集成电路,即 作的布图设计,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 以半导体材料为基片,将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 权。人精自好国市的大自由用 的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集成在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首先在中国境内投入 基片之中或者基片之上,以执行某种电子功能的 商业利用的,依照本条例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 中间产品或者最终产品;纯日达银味业商大 外国人创作的布图设计,其创作者所属国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 中国签订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协议或者与中国共同 计),是指集成电路中至少有一个是有源元件的 参加有关布图设计保护国际条约的,依照本条例 两个以上元件和部分或者全部互连线路的三维配 享有布图设计专有权。始升委受录一十业 置或者为制造集成电路而准备的上述三维配 宝第四条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 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 联息(三)布图设计权利人,是指依照本条例的 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 规定,对布图设计享有专有权的自然人法人或 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年 者其他组织;的月价代纸周隆她售因回 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 搁(四)复制,是指重复制作布图设计或者含 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最 DFJ00C国务院文件 国务院公报2001·17 图设计自创作完成之日起15年后,不再受本条 第五条本条例对布图设计的保护,不延及 思想、处理过程、操作方法或者数学概念等。 例保护。 第六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依照本条 第十三条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自然人的, 该自然人死亡后,其专有权在本条例规定的保护 例的规定,负责布图设计专有权的有关管理工 作。 期内依照继承法的规定转移。 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 号008 andOns 第二章布图设计专有权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更、终止后,其专有权在本 (一)对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 或者其他组织享有;没有承继其权利、义务的法 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进行复制; 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该布图设计进入公有领域。 (二)将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 第三章布图设计的登记 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投人商 第十四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负责布 业利用。 图设计登记工作,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 第八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经国务院知识产权 第十五条申请登记的布图设计涉及国家安 行政部门登记产生。 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国家有关规 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受本条例保护。官 静第九条目布图设计专有权属于布图设计创作 定办理。 #第十六条申请布图设计登记,应当提交: 者,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左式谢其如普如誉 nd本()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电集嫂, 的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依据法人或者其 (二)布图设计的复制件或者图样;,然 他组织的意志而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 (三)布图设计已投人商业利用的,提交含 担责任的布图设计,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创作 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样品;中嫩 科示(四)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 由自然人创作的布图设计,该自然人是创作 对第十条 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第十七条某布图设计自其在世界任何地方首 织合作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权的归属由合作 次商业利用之日起2年内品未向国务院知识产权 者约定中未作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 行政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的,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 部门不再予以登记。至中业 合作者共同享有。试国彩好觉图求美育时会 第十八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经初步审查, 第十一条,受委托创作的布图设计,其专有 未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 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约定;未作约定 或者约定不明的,其专有权由受托人享有。, 予以登记,发给登记证明文件,并予以公告。 养第十二条布图设计专有权的保护期为10 第十九条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人对国务院知 年,自布图设计登记申请之日或者在世界任何地 识产权行政部门驳回其登记申请的决定不服的, 方首次投人商业利用之日起计算由以较前日期为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国务院知识 产权行政部门请求复审。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 准。但是,无论是否登记或者投人商业利用,外布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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