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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 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2000年2月1日国务院第 26次常务会议通过 2000年2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281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第一条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落实行 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 “收支两条线”管理,促进依法 行政,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和法律、行政法规授权行使行政 事业性收费或者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违反 “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 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 ”,是指下列 属于财政性资金的收入: (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国务院财 政部门与计划部门共同发布的规章或者规定以及省、自治 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或者规定和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与计划 (物价)部门共同发布的 规定所收取的各项收费;2(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以及国务院财政部 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批准的政府性基金、附加。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 政事业性收费。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罚没收入”,是指法律、行政 法规授权的执行处罚的部门依法实施处罚取得的罚没款和 没收物品的折价收入。 第五条 违反规定,擅自设立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或 者设置罚没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六条 违反规定,擅自变更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罚 没范围、标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 分。 第七条 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机关已经明令取 消或者降低标准的收费项目,仍按原定项目或者标准收费 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 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八条 下达或者变相下达罚没指标的,对直接负责 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第九条 违反《收费许可证》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 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3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条 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 、 罚没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以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的名义 收取钱物,不出具任何票据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一条 违反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收缴 罚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 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 不履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职责,应收 不收、应罚不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 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第十三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单位财 务统一核算、管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 级处分。 第十四条 不按照规定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入国库或 者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 者撤职处分。 不按照规定将罚没收入上缴国库的,依照前款规定给 予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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