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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 (1999年10月31日国务院发布 ) 1993年国务院印发的《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 业单位印章的规定》 (国发〔1993〕21号),对于规范和加强国 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的管理工作,起到 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政府机构的变化,有些条款已不再 适用。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印章管理,现对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 体印章的制发、收缴和管理规定如下: 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为圆 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国务院的印章,直径 6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 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一),由国务院自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办公厅、国 务院各部委的印章,直径 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 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二),由国务院制发。 1四、国务院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 径5厘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 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 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三),由国务院制发。 五、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印章,正部级单位的直径 5厘 米,副部级单位的直径 4.5厘米,经国家机构编制管理部门认 定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的印章中央刊国徽,没有行政职能的单 位的印章中央刊五角星,国徽或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 右环行(图四),由国务院制发。 六、国务院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的印章,直径 5厘米, 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五), 由国务院制发。 七、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的印章,直径 4.5厘米,中 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六),由国务 院制发。 八、国务院部委的外事司 (局)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 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七),由国务院 制发。 国务院部门的内设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法定名称中冠 “中华人民共和国 ”或“国家”的单位的印章,直径 4.2厘米, 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八),由国务 2院制发。 九、自治州、市、县级 (县、自治县、县级市、旗、自治旗 、 特区、林区,下同 )和市辖区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 4.5厘米, 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九),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发。 十、地区(盟)行政公署的印章,直径 4.5厘米,中央刊五角 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十),由省、自治 区人民政府制发。 十一、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 4.2厘米,中央刊五角 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十一),由县级人 民政府制发。 十二、驻外国的大使馆、领事馆的印章,直径 4.2厘米, 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十二),由 外交部制发。 十三、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或直属单位的印章,直径不 得大于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 而右环行或者名称前段自左而右环行、后段自左而右横排 (图十 三),分别由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制发。 十四、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直径不得大于 4.5 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 (图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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