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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258号 《失业保险条例》,已经1998年12月26日国务院第1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总直理金 金基朱基 一九九九年一月二十二日 失业保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 保险费。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 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第三条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失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 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 务院规定设立的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承办失 业保险工作。 第四条 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缴。 第二章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精糊 第五条 69 (一)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国园际共另人中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人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 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 第七条失业保险基金在直辖市和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其他地区的统筹层次由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省、自治区可以建立失业保险调剂金。 失业保险调剂金以统筹地区依法应当征收的失业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规定的比例筹集。 统筹地区的失业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由失业保险调剂金调剂、地方财政补贴。 失业保险调剂金的筹集、调剂使用以及地方财政补贴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人 民政府规定。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失业人员数量和失业保险基 金数额,报经国务院批准,可以适当调整本行政区域失业保险费的费率。 第十条久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 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补贴的办法和标准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一条,失业保险基金必须存人财政部门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的社会保障基金财 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由财政部门依法进行监督。 -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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